20亿股价操纵案黄晓明难脱干系 再入市将被重点关注

2018-08-14 15:50:21 作者:王茜

  新浪法问 王茜 李诗韵

  黄晓明正面临出道以来最大的一次信任危机。因为出借账户卷入20亿操纵市场案中,黄晓明经营多年的良好公众形象正在坍塌。

  根据证监会公告以及数家财经媒体报道,黄晓明等14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给操盘手高勇,后者通过前述账户及资金违法操纵上市公司精华制药股价,涉及金额高达20亿元,非法获利8.97亿元。证监会对此案做出了18亿元的处罚决定。

  操控账户的高勇已被罚,那么接受其委托管理的黄晓明及其母亲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资深律师们指出,当事人出借账户给他人做非法使用已违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再入市场将被重点关注;是否违法,则需要看其事先是否主观上就有参与操纵股价的故意。此外,有律师对黄晓明工作室的澄清声明提出质疑,称其“越描越黑”。

  出借账户做非法使用需承担责任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新浪财经指出,一些投资者守法合规意识淡薄,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在此案中,黄晓明及其母亲需要为自己出借账户给高勇做非法使用承担责任。

  他指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黄晓明及其母亲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刘国华律师称。

  违反规定会面临什么后果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结算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证券结算公司对其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

  证券结算公司会将其列为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对其一码通账户下所有证券子账户(含限制新开户措施实施前已开立的存量账户以及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新开的证券账户)进行重点关注,重点关注期为24个月(自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之日起算)。

  在重点关注期内,证券结算公司将要求证券公司对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名下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相关核查结果将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稽查执法部门共享。

  黄晓明本人是否涉嫌操纵市场?

  操控账户的高勇已被罚,那么接受其委托管理的黄晓明及其母亲是否也构成违法?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证监会已经认定高某承担责任,其他提供账户的人,如果没有和高某的共谋,没有参与证券的操纵,就不承担责任。罚款8.9亿余元,要由高某承担。与其他人无关。黄晓明及其家属没有责任,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或警示等处分或处罚。”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自然人账户所有人如果没有参与操纵,也不知道自己的账户被别人使用而放任分享收益,仅仅是委托理财或借出账户,不能推定账户所有人也构成操纵市场。

  而代客理财如果是按照委托人指示操作,那么可能构成操纵市场。如果是代理人全权操作,委托人完全不知道,委托人本身也不涉嫌违法。

  刘国华律师观点基本一致,“根据证监会目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晓明及其母亲并没有被列为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人,无需为操纵股价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一度位列涉案公司前十大股东,是否完全不知情,尚需监管部门查明。”

  高勇操纵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那么在其期间14个自然人账户的获利又是否属于非法所得,该如何处置?许峰律师向新浪法问表示,14个账户通过操纵市场部分获得的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应该并入违法者总体的违法所得计算罚没款,应该予以没收,并处一到五倍的罚款。

  而杨锡锋律师和刘国华律师也持类似观点。杨锡锋律师认为,凡是依靠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利益都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情节严重还要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具体就要看对应的法律规定。

  如果黄晓明知情是否构成“合谋”?

  对此,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锡锋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此类案件中一般可能性较大的是“代客理财”,即由客户提供账户及资金,交由操作人操作,之后再根据获益情况进行分利。

  对于是否“连坐”这种情况,需要看客户对于操作人的操作手法是否事先知情,即事先是否主观上就有参与操纵股价的故意。“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客户和操作人之间的分利方式、比例,以及是否有书面约定等进行判断”,杨锡锋律师称。

  北京市道可特律所高级合伙人司马雅芸律师表示,关于黄晓明出借账户给高勇(如属实),高勇通过操作相关一系列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事项,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并未看到相关证据证明黄晓明及其母亲对高勇通过操作相关一系列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事情知情。

  她指出,如果后期有相关证据证明黄晓明及其母亲对高勇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事情知情,也需要进一步看是否有证据表明黄晓明及其母亲涉及参与具体的控制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综合考量,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合谋”或是“串通”,否则仅仅凭知情也很难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操纵相关股票股价的责任。

  不过,杨兆全律师认为,按照现有事实推论,黄晓明及其家属应该不知情,“操盘人没有必要借用黄晓明这样名人的账户。相反他们会找不知名的普通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关注。”

  澄清声明被指越描越黑

  前几日,陷入舆论漩涡的黄晓明经其工作室发布了一则澄清声明,称所谓“黄晓明卷入股价操纵大案”等虚假消息系“某些别有心者”杜撰。声明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勇,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的行为;同时,黄晓明未曾受到任何与股票有关的处罚、调查。

  然而,在媒体的连续曝光下,该声明并未让网友们信服。有网友就质疑该声明没有公章,更有网友直指这是假声明。

  对此,杨兆全律师指出“澄清公告越描越黑”。他表示,“其实,最直接澄清的方式: *本人没有以“黄晓明”证券账户。 *本人证券账户没有给母亲管理。*本人账户在报道高某涉案时间内,没有交易精华制药股票。

  以上任何一条,都足以澄清。但是,黄晓明都没有采用。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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